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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对文化立法的研究,文化立法工作开始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国家已经制定了有关文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文化行政规章400余件,其中包括《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此外,各地方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各自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说,在调整人们社会文化关系和文化事业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国的文化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它在结构上包括三个部分:
首先是宪法。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保障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宪法的这些规定,既是建立文化法律体系的依据,又是文化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其次是文化法。文化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已经制定的关于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文物保护法》是中国重要的文化法律之一,它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研究作出了全面规定。在演出、电影、广播、电视、出版等方面,国务院也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它们对保障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表达等民主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是相关的部门法律,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其中,行政法关于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是文化管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文化产品交换的存在和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国家已经制定的适用于文化产品交换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商法中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对文化市场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市场干预和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化产品交换与一般商品的交换相比,有其特殊性,它以追求社会效益为首要目标,因此,许多重要的经济法是保障文化产品正常流通的法律调控手段。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维护竞争秩序,制止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社会法调整因维护劳动权利、救助失业者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在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刑法对传播精神文化垃圾等违法犯罪活动,加以控制。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非法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文化权利的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律的保护。








